焦点快播:受贿3937万余元!象州县原副县长龙敏获刑1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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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在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6年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937万余元……12月6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象州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龙敏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龙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敏于2016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担任象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国土、住建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在项目承揽、实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卜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37.205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象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款3937.2055万元(其中未遂1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龙敏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款项大部分已经追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龙敏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龙敏的受贿数额、认罪悔罪情节、赃款追缴情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次宣判以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对于法院判决,龙敏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本次宣判以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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