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队游客”头像被做成车贴热销,网友热议,律师回应 世界速递

“你凭什么拉我?”“我就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

近日,浙江金华横店影视城某景区门口两名女子疑似插队被制止后情绪失控,暴怒怼人引发网友关注


(相关资料图)


据了解,事发后

当地旅游局工作人员回应表示

未收到事件双方投诉游客后来正常进入景区游玩

但随着插队事件热度不断升高两当事人被跟拍、网暴甚至一些商家也蹭起了热度

插队照片被做成漫画车贴售卖

有媒体在电商平台上搜索“插队”“车贴”等关键词,有超过30家店铺在销售以两女子的漫画图为主题的汽车贴纸,贴纸上还配文:“不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告诉你我最讨厌两种人,一是插我队的,二是不让我插队的。”


一家店铺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做车贴也要紧跟热度,比如之前《狂飙》电视剧热映时,店里推出的“老默我想吃鱼了”“强盛集团”车贴热销;大熊猫“丫丫”备受关注时,店里又出了“丫丫我们等你回家”的车贴。这次借着插队事件的热度,新的车贴一天就卖出去了十多个。


对此,有网友表示这是对当事人的一种网暴




律师:相关车贴涉嫌构成侵权

据北京晚报消息,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解释,一些网友认为车贴上用的是漫画,又不是当事人的照片,因此不会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可见,肖像最核心的要素是可识别性,肖像绝非只包括民事主体的正面面部形象或者真人形象,在具备可识别性时的侧脸、背影、漫画等均可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插队游客”的卡通漫画已经具备明显的可识别性了,因此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彭艳军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无论漫画车贴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涉嫌构成对两人肖像权的侵权。

他呼吁,广大网民应理性看待这一事件,对不遵守社会规则的愤怒完全可以理解,但做成漫画车贴,形成“人人喊打”的网暴之势,实属不妥。

人民网评:讨论“平移插队”事件不能滑向违法边缘

是插队还是换队?并不难判断。此事之所以在舆论场中形成热点,一个重要原因是,公众对插队行为颇为反感,尤其对插队后仍振振有词、喋喋不休的行为,更是抵触。应该说,这是共识。

但如今,两位当事人的形象被做成表情包、做成车贴等,如此丑化,则需警惕。

名为创意车贴,实为恶意车贴。纵观这些车贴,内容是疑似两位当事人的肖像,再配以“我就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等文字,指向性显然很明确。

一码归一码。涉事游客如果被坐实插队,当然该受批评。但是,可以批评她们,却不应该采取网暴的形式,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污名化她们。创作漫画讽刺她们,要把握住度。将她们的形象做成表情包,且在网上销售,更是一种法律冒险。

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具体到这一事件,作为自然人,两位当事人享有应有的肖像权、名誉权,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制作表情包恶搞她们,通过污言秽语网暴她们,则触犯了法律。

如果说一些网友嘲讽她们,乃至用较为尖刻的言辞贬损她们,属于无意识,那么在相关平台上兜售她们表情包的商家则属于有意识地消费她们。无论是制作表情包的人,还是销售她们表情包的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令人费解的是,诸如此类车贴产品,为何能够堂而皇之地在网上销售?这类产品明显侵犯他人权益,属于问题产品,为何未被禁止?由此不能不提平台责任。身为平台,当尽到主体责任,做到守土尽责。如果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乃至视而不见,客观上就起到了鼓励作用,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诚然,商家借此牟利该受谴责,平台默不作声同样该受谴责。对于商家来说,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这是底线要求。对于平台来说,一旦发现商家销售违法商品,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也是底线要求,且写入了电子商务法。

由此可看,面对那些侵权网暴商品,平台不能作壁上观,更不能任其热销而乐见其成。

“平移插队”事件可以引发有关文明的讨论,但是不能失焦,不能跑偏,不能滑向违法边缘。

对这件事,你怎么看?

来源:中国青年报、北京晚报、人民网评、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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