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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一女子将一套限价房指标转让给妹妹,后因两人关系恶化,拒绝协助对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被妹妹起诉至法院。该女子反诉,要求妹妹支付房子市场差价50万元。近日,此案迎来二审宣判。
两人关系恶化,产权过户生变
【资料图】
2010年4月,姐姐阿玲(化名)获得崇左市一小区限价房购房资格,她将购房指标转让给妹妹阿丽(化名)。
双方约定,由阿丽借用阿玲名义购买限价房,并承担购房款、税费等费用,待能办理不动产权时,由阿玲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10年5月,阿玲向阿丽出具一份转让书。当天,阿丽支付房子定金1万元。
▲2010年,阿玲写的转让书。
之后,阿玲分得一套90平方米、总价为13.9万余元的房子。阿丽付清全部房款及税费等费用后,装修好房子入住至今。
▲阿丽已全额交房款。
2019年,开发商已办理该房子不动产权证书。然而,这些年来,因两人关系恶化,阿玲一直未协助妹妹将房子变更至其名下。
姐妹互相起诉,妹妹一审胜诉
2022年4月,阿丽一纸诉状将阿玲起诉至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对方协助办理房子产权变更手续。
▲开发商已办好不动产权证。
之后,阿玲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撤销转让书;如将房子过户至阿丽名下,阿丽须支付市场差价5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阿玲协助阿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阿玲反诉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
阿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阿丽支付指标房转让款5万元。
2022年12月,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阿玲以特定身份取得该房子购房资格,其将购买资格转让给阿丽,实质上是一种资格权利的转让。该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转让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支持阿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一审庭审中,阿玲明确表示其出具转让协议时没有口头约定转让费,但在二审的上诉请求中,阿玲又要求支付指标房转让费5万元,该上诉请求属于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超出一审反诉请求范围,故二审法院对阿玲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涉及,阿玲就该请求如有事实依据,可另行起诉解决。二审法院于近日作出以上判决。
5月15日,记者了解到,终审判决已生效,5月12日,阿丽已提交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近期将拿到不动产权证。
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卢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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